关于指导做好2015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

国家发改委 管理员 2014/12/12

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指导做好2015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

发改运行[2014]2740号
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、经信委(工信委、经委、工信厅)、物价局、煤炭厅(局、办),煤炭、电力、冶金、化肥行业协会,国家电网公司、有关企业:

 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、四中全会精神,全面落实国务院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和煤炭行业脱困决策部署,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,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,不断完善煤炭产运需衔接和运行调节机制,促进供需平衡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,现就指导做好2015年衔接工作通知如下:

  一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,不断完善产运需衔接方式

  (一)尊重市场主体地位。在产运需衔接工作中,凡依法依规生产、经营的煤炭和用户企业,均可自主参与衔接。严禁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的煤矿、用户企业参与衔接。